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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8-01-16     来源:芙蓉区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发生在芙蓉区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芙蓉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本预案与上级预案相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5)协同应对。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指挥有力、反应快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提高素质。加强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区内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各街道(园、局)和区直相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直相关部门牵头制定,相关部门协助,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的突发事件而制订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该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街道(园、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街道(园、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园、局)根据本预案为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本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由本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学校、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庆典、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制订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与批准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区应急工作委员会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区应急委),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具体职责:

  (1)研究、决定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总结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制定并适时修改本预案、具体实施本预案;

  (4)指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省、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每个专项应急指挥部是相应专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在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相关领导和区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区政府办相关副主任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具体职责是:

  (1)研究、决定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

  (3)起草和实施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5)指导、督查街道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工作;

  (6)承办市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街道(园、局)应急领导小组

  各街道(园、局)设立街道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2办事机构与其职责

  2.2.1应急办事机构及职责

  区应急委下设区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区应急办),作为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是区人民政府常设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全区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归口区政府办公室管理。

  具体职责:

  (1)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

  (2)收集、汇总全区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

  (3)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区各级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

  (4)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的建设;

  (5)参与较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等相关工作;

  (6)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审查区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制订的应急预案;

  (7)完成市应急办以及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该办公室设置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其组成和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2.3街道(园、局)应急办

  各街道(园、局)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组成、职责等由各街道(园、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2.4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各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3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区政府办(区应急办):协助区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审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计划、组织和协调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各类办学、培训机构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区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抢险施工机械设备的征调以及建筑安全检测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安置、慰问灾民。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以及其他善后救灾工作;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区自然灾害灾情,储备救助物资。

  区财政局:安排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区农林水局:负责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森林火灾以及生物灾害、动物防疫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区商务旅游局:负责流通领域、旅游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市场秩序管理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人员医疗救护工作;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防止疫病发生和蔓延;协助做好医疗救护物资的储备管理。

  区城管局:负责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城管执法、城管特勤队伍的组织,协助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疏散等工作;负责统筹冰冻雨雪天气下应急管理工作。

  区环保局:承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突发事件的监测检测,牵头负责处理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人身的伤害。

  区食药监局:负责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必要的药品等物资。

  区安监局:负责工矿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各类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人民防空应急管理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工业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供电、通讯保障等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受灾中断道路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民族外侨局:负责突发事件中涉外、涉侨、涉港澳事件的有关应对处置工作。

  区市政局:负责全区防涝排渍等应急事件的处置;负责市政道路的应急抢修工作和全区下水道的疏浚、维护工作。

  区园林局:负责行业内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辖区市民公园、社区公园、公共绿化等安全管理。

  区环卫局:负责行业内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雨雪冰冻灾害下道路、桥梁除冰保畅等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金融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做好非法集资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信息安全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保障、秩序维护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气象灾害下道路交通保畅以及应对其它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交通管制工作。

  区消防大队:组织管理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按要求参与或配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区质监分局:负责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处置中相关设施、设备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

  其他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4专家组及职责

  区应急办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平时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邀参与指挥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3运行机制

  区应急办及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要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防预警

  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开展风险隐患调查、分析、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1.1预测系统

  3.1.1.1政府监测

  区和街道两级应急办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党政机关、车站、广场、医院、学校、工厂、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突发事件频发点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收集、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3.1.1.2社会监督

  市民群众、基层单位是预测突发事件的一支重要力量,突发事件报警及信息报送电话84683088,传真84683099。街道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设置值班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接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事件信息。

  3.1.2预警措施

  3.1.2.1接警

  区和街道(园、局)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街道(园、局)应急办和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事发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仍必须登记并转告相应的处置单位,或报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3.1.2.2处警

  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同级应急委和上级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反馈处警情况。

  3.1.3预警级别

  3.1.3.1预警级别的分类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1.3.2预警信息的发布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广泛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1.4预防预警行动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程序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同时启动;启动上级预案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街道(园、局)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依规采取以下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者事态扩大:

  (1)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每日至少向上级报告1次,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2)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安全;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所在的街道(园、局)、社区(村)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区应急办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

  区应急办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应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2情况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园、局)应急办和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在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口头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在2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有关部门应同时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还要从其规定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办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向区应急委相关领导报告并向市应急办口头报告信息,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办进行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

  3.2.3指挥与协调

  3.2.3.1Ⅳ级预警。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区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区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区应急委和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3.2Ⅲ级预警。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配合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市应急办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3.3Ⅱ级和Ⅰ级预警

  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配合市应急委组织实施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3.3现场处置

  3.3.1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制订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突发事件类型主管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其他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3)划定危害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护现场,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6)安置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

  (7)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需要的物资和设备,组织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8)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在应对处置过程中,有关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同时开展恢复和减灾工作,尽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

  3.3.2特殊情况的处理

  发生在本区的突发事件,其人员涉及非本区的上报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与相关地市应急委联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跨部门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应急工作在区或街道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

  突发事件中有华侨、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区人民政府及民宗和外事侨务局、公安分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并作出相应处理。

  3.3.3扩大应急。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应急办支援。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3.4信息发布

  按照芙蓉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5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预警的险情完全消除后,由原确定预警级别或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宣布应急结束。

  3.6善后处置

  3.6.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3.6.2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园、局)应及时调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同时,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3.6.3卫计、食药监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疾病控制、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安全卫生监督工作。

  3.6.4各街道(园、局)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3.6.5各街道(园、局)和区有关部门应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街道(园、局)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6.6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3.6.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劳务等征用补偿工作

  3.6.8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定损理赔。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3.7调查评估

  3.8.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调查报告。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8.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8.3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总结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进一步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4应急保障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街道(园、局)和相关部门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危化品处置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财力保障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物资储备所需的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区财政局要会同区应急办等有关部门拟制应对突发事件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对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给予补偿的办法,按程序报区政府审发,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园、局)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对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要储备与各专项应急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并建立相应的设备信息数据库。特殊设备和昂贵设备资源尽量实现部门、街道及社会各界资源共享。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园、局)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行及疾病的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辟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同时,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卫生监督体系,提升卫生应急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和各街道(园、局)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运输安全。

  根据应对处置需要,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市政局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

  4.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参与应对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街道(园、局)和社区(村)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由规划部门会同应急、人防、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街道(园、局)和各人员密集场所均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园、局)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做到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职责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区、街道(园、局)应急领导小组的网络相连接,并与市政府的应急网络连接,实现资源共享。

  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区直相关部门、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并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值班领导。

  4.10公用设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电、油、气、水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置。道路、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技术平台,加强城市灾害数字仿真研究和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决策咨询系统的开发,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科技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装备。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各街道(园、局)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社区(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应急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5.2宣教和培训

  社会公众均应当学习应急管理知识。各级各类机构和社会组织都有普及宣传应急管理知识的责任和义务。

  区应急办要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编写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教材,编印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知识通俗读本,加强公众防护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教育局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应急常识教育。协调辖区各大专院校,在大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知识教育。

  区司法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补充纳入全区普法计划。

  区人社局要会同区应急办建立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干部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公务员培训制度。

  各街道(园、局)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要因地制宜,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并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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