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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8-30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9日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级分类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2.3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2.4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5 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2.6 街道(园、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7 基层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8 专家组及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善后重建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基本生活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治安维护

4.8 安全防范

4.9 通信保障

4.10 公共设施

4.11 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教育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解释:一网四库

6.2 预案的管理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科学应对发生在芙蓉区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1.3分级分类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芙蓉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整个应急管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保障公民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工作,促使应急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

(3)统一领导。坚持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应急管理工作常抓不懈,尽量避免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5)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各级、各类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协同联动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提高素质。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处置、指挥能力,提高公民的自救、互救能力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人民政府应对本区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各街道(园、局)和区直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制定,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单一种类且以该部门(单位)处置为主、相关单位配合处置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区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街道(园、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为应对各街道(园、局)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本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由本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5)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学校、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举办庆典、迎检、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或牵头部门应当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报批准举办该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由主办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并报与批准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文件的规定时限及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建立健全“一网四库”。

2.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人武部副部长任副主任,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外事办、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局、区医保局、区人居环境局、区金融事务中心、区数据资源中心、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区红十字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园、局)为成员单位。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决定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

(4)直接指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区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是:

(1)负责区应急委日常工作;

(2)收集、汇总全区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

(3)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区各级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

(4)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的建设;

(5)参与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6)完成市应急委和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芙蓉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称区应急指挥中心),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部门处置的应急指挥平台,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调度和综合应急救援。区应急指挥中心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

2.4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街道(园、局)和区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指挥全区相应专项应急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区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和总结全区相关专项应急管理工作;

(3)起草和实施区相关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负责应对处置相关专项突发事件;

(5)指导、督查街道(园、局)专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6)承办区应对突发事件(灾害)指挥部和市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在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负责该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其组成和职责等由各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5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以及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涉侨突发事件和涉民族宗教事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委外事办:负责涉外、涉港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网信办:负责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领导、支持和督查区应急办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进入Ⅲ级或Ⅳ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必要时在区应急办基础上牵头组建扩大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相关职责。负责全区应急指挥调度的后台支持和指导、督查、考核。

区发改局:负责能源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市级下达和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应急常识的教育、普及工作;负责组织恢复灾后教学秩序。

区科技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科技保障工作。

区工信局:协调、配合做好通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负责电力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

区司法局: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要求,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中的法治宣传和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区住建局:负责区本级监管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区防内涝应急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及内河航道的修复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动物防疫、农业种植业相关产品、植物(不含森林植物)疫情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做好农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流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物资保障工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旅游领域、体育场馆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其它突发事件的医学救援工作;做好疫情监测,防止疫病发生和蔓延;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和食品、饮水卫生监督以及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协助处理涉及复退军人的突发事件;负责因突发事件处置救援牺牲的公职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办工作,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突发事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民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等。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供气、供水、户外广告等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物价稳定、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知识产权系统应急管理工作;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援助;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监督灾区产品质量、维护灾区市场秩序。

区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区医保局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人居环境局:负责城区危旧房屋改造施工中的安全监管和涉及人居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金融事务中心:负责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电子政务网络信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监控和防范区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事件;组织开展区电子政务网络受灾业务系统数据修复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数据资源服务保障,统筹各类应急管理数据资源归口接入区应急指挥中心平台。

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负责所属公共工程项目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和城市内涝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维护中心:负责渣土运输、环境卫生、固废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评估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保障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其他突发事件所需要的交通管制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参与非消防专业的灾害事故救援工作时,在区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6街道(园、局)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街道(园、局)设立街道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组成、职责等由各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具体规定。

2.7基层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8专家组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及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关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专家组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归口管理,建立健全专家组工作和保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各级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加强日常监测和重点排查,并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及时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1.1政府监测与社会监督

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街道(园、局)应急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逐步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以适应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和预测。

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街道(园、局)应急办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构建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1.2接警和处警

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园、局)应急办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值守工作。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相关单位(行业)负责人或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较大(III级)以上突发事件(灾害)发生后,要在1小时内电话向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街道(园、局)应急办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相关单位(行业)负责人或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5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较大(III级)以上突发事件(灾害)发生后,要30分钟内电话向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在1.5小时内书面报告。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仍必须登记,并转告相应的处置单位。或报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区委和市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反馈处警情况。

3.1.3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和需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短信、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进行预警,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1.4预防预警行动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程序规定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同时启动;启动上级预案时,下级预案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期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预警级别依法依规采取以下防控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者事态扩大:

(1)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收集,每日至少向上级报告1次,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2)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防灾、减灾知识和应急常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5)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6)确保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设施安全;

(7)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应急处置

3.2.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和事发地所在的街道(园、局)、社区(村)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等。

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根据职权和预案规定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设立临时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2报告和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街道(园、局)应急办和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并在事发30分钟内向区政府办(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办口头报告事发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1.5小时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并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发地街道(园、局)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区应急办。灾情数据信息经区应急管理局汇总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迅速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全区灾情数据信息须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等汇总整理并报区政府审核后统一上报,其他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乱报。

3.2.3指挥与协调

Ⅳ级预警(或应急响应,下同)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应对处置工作,各部门(单位)都要服从区应急委和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Ⅲ级预警

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人民政府配合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都要服从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Ⅱ级和Ⅰ级预警

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配合市应急委组织实施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组建扩大的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政府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在区应急办的基础上从区政府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其具体人员及分组、分工等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定。

3.2.4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制定救援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指挥部一般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街道(园、局)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指挥长,其他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紧急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3)划定危害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保护现场,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

(4)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5)抢修被损坏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6)安置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和临时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

(7)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需要的物资和设备,组织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8)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凡进入应急救援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3.2.5特殊情况处理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其人员涉及非本行政区域的,应及时与相关行政区域联系,必要时报市政府协调处理。

突发事件跨部门的,有关部门同时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

突发事件中有华侨、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处理。

3.2.6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区应急指挥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增拨救援物资,并及时请求市相应专项指挥部支援。必要时可申请上级人民政府提高突发事件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3.2.7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地发布突发事件信息。

3.2.8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预警的险情完全消除后,由原确定预警级别或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宣布应急结束。

3.3善后重建

3.3.1善后处置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总结评估

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并形成专题报告,层层上报。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3.3恢复重建

事发地街道(园、局)负责牵头做好恢复重建工作。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资源等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活、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援助的,由事发地街道(园、局)提出请求,区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4.应急保障

4.1人员保障

区人民政府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防汛抗旱、医疗卫生、森林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管理志愿者队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装备水平和业务能力。

4.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要纳入预算。企业等基层单位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全区应急处置和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街道(园、局),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必要时向市政府请求支持。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要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3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园、局)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相关程序,确保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4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街道(园、局)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和保障系统,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要开辟医疗卫生绿色通道,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等援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同时,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紧急医疗救援体系、卫生监督体系,提升卫生应急能力。

4.6交通运输保障

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办法,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管制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公安分局要按规定和要求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街道(园、局)和居(村)委会村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4.8安全防护

区人民政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学校操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各街道(园、局)和各人员密集场所均要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园、局)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其人身安全。

4.9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和拟建专用通信网的部门、单位要及时与同级应急、通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确保协同和共享。

各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确保至少1部专用电话并全天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10公共设施

道路、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油、人防、电力、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的,街道(园、局)、相关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

4.11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依靠科技创新,充分利用信息产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成果,积极推进应急平台体系建设,搭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互为支撑、安全畅通的应急平台体系,并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建设应急平台的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实现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主要功能,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区级应急演练计划,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并加强对应急演练工作的督查、指导。

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园、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按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居(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每年开展相应频次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要从实战出发,应急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讲评。

5.2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委组织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知识公务员培训制度。

区教育局要制定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教育规划,并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应急常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司法局要督促、指导“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设立应急管理网页,加强应急宣传。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各街道(园、局)及居(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名词解释:一网四库

所谓“一网四库”,是指全区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事件典型案例库。

6.2预案的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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