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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芙蓉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8-31     来源:芙蓉区政府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芙蓉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1日


芙蓉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加强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集约、规范高效管理,高质量打造“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长沙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和《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芙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区本级各相关单位运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新建、续建、扩建或改建,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主要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等,不包括系统运行运维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测试评估认证服务、纯硬件设备及套装软件购买等。

(一)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四)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五)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融合共享”的原则,建立整体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规划计划,研究协调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等。

(二)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数据资源中心)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职责,负责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协调项目规划、计划、管理工作;对项目进行前置技术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评审,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批复;组织项目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三)区发改局承担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建立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并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四)区委网信办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

(五)区委机要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三同步一评估”要求落实情况、评估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

(六)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资金统筹管理、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政府采购监管、涉及资金变更事项的审查、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区司法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的法律审查。

(九)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等工作。区直机关各单位、区属各国有企业应对下属二级机构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 跨部门、跨业务、多用户单位场景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建设;涉及多个需求部门共同参与的业务性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建设;其他业务性项目按照“部门主导、部门主责”的原则,由各相关单位负责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并将密码应用方案和安全性评估报告报区委机要局备案。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有软硬件须采用信创产品;其他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信创产品。报批阶段,要在项目方案中对信创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采用信创产品情况、商用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业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技术评审;依法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项目技术管理服务。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第九条 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新型智慧城市区域发展规划(顶层设计),经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报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应用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遵循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顶层设计)和行动计划,坚持“设计先行、有序实施”的原则。

(一)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顶层设计)、新型智慧城市区域发展规划、相关单位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实际工作需求,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建立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库,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每年动态更新。各相关单位的项目应及时入库储备,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

(二)相关单位结合全区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及工作需求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

(三)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联合评审意见,作为相关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

(四)相关单位每年9月上旬前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评审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根据可用建设资金规模、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区发改局统筹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十一条 已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但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额未明确,预计当年能达到条件并开工的项目,编入储备目录,作为年度计划的附件一并报批和印发,待条件成熟后滚动进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年度计划外且未进入储备目录的项目,不予安排建设资金。存在特殊情况需在本年度新增建设并安排资金的项目,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经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情况较为复杂、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报区人民政府区长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局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提出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四条 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已明确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范围统筹解决的,不列入项目年度计划,无需办理审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但须在合同签订后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有关审批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长沙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简化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审批程序,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设计概算,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一)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委网信办并联开展前置审查。审查通过后,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专家召开评审会,通过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评审意见,待落实资金来源后,下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其中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按编制指南要求简化内容。

(二)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办理。其中,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其设计方案须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初审后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下达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批。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委网信办并联进行审查。通过后,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委网信办、专家召开评审会,通过后下达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批复。

情况比较复杂、技术要求比较高的重点项目,需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后才能进入专家评审;情况特别复杂、技术要求特别高的重大项目,需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网络安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密码应用以及数据、系统、业务融合分析篇(章)。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文件应当包括对上述分析篇(章)的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数据资源目录,建立数据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数据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开展论证,专家论证意见随可研报告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由国家相关部委、省直、市直相关部门在区试点且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国家相关部委、省直、市直相关部门审批前,需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国家相关部委、省直、市直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芙蓉区相关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自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2年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资料预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资料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满足时效要求的项目,经建设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项目,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先建设再补齐项目技术方案审批手续,相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建设单位需在启动建设2个月内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已批复的概算出具各子项控制价的项目,建设单位批复后概算的各子项控制价实施招标采购,不得超出对应额度和资金额度交叉挪用。

第二十五条 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采购,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其中属于信息化服务的按服务类项目采购,若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区管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在采购或招投标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采购(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单位组织中标单位开展贯标培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对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按合同把控项目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每月将项目进度、项目问题、项目风险、预算执行等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发生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整改或暂停。

第二十九条 对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监理,建设单位须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

第三十条 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统筹调度、管理和督办,不定期抽查和通报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五章 项目概算及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价格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含)以内的,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时建设单位将概算批复抄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超出10%(含)以内的资金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价格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以上的,或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修改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再重新报批。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估算)实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遵循“先批准,后变更”的程序。未经批准而实施项目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安排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具体按照项目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其中,未批复设计概算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进行控制。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控制。

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内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项目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前完善变更手续,向区人民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包括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因及依据),经分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同意后,下达概算调整批复。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运行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具体按照验收规范执行。

(一)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抄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在服务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服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且不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自受理之日起验收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包括建设单位整改时间)。

(四)未按要求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进行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能组织验收、认定为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由国家、省、市在芙蓉区试点且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国家相关部委、省直和市直相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前,须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预验收。国家相关部委、省直和市直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后,区级相关部门认可验收结果。

第三十七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须限期整改,整改后应重新开展验收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暂缓该单位后续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区财政局不予支付项目相关剩余款项。

第三十八条 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立后评价机制,对重点项目的运行情况、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相关单位后续项目审批挂钩。

第三十九条 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建设单位根据对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履约质量、响应程度等方面的评价情况,建立全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供应商评价机制。

第四十条 区委网信办定期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网络安全检测,未通过检测的须限期整改。

第七章 项目数据资源资产及运维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统筹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按要求做好数据采集治理、资源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技术成果产权归属,含源代码、数据所有权、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使用权等,原则上定制软件及升级服务其知识产权和资产须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将项目相关资产和资料移交给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约定运维期一般不少于1年,约定运维期结束后,经建设单位(产权单位)申请,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程序和规定安排项目运维经费,其中区属国有企业自行安排运维经费。项目年度运维经费(不含光纤租赁、机房托管服务等固定投入费用)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8%;涉及到云运维和云服务的项目,年度云运维和云服务经费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的2%。

第四十五条 分期采购服务的项目,服务期结束后如只需进行运维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运维经费;如需继续采购服务的,按新项目进行审批。

第四十六条 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加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已建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数据共享开放的,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批;如果项目建设单位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区委、区人民政府要求不能进行数据共享开放,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已经没有使用价值的系统应及时停用,系统停用前应做好数据的评估工作,对不同性质的数据进行备份、迁移或销毁等工作,并向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八章 项目统筹集约建设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区直机关各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由我区政务云提供资源服务,充分利用芙蓉区云计算中心,并纳入全市统一云管体系。

第四十九条 全区各级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依托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部署。新建区块链应用原则上应部署于政务外网区块链服务网络平台,已建区块链应用原则上应迁移到政务外网区块链服务网络平台或将已建的联盟链节点加入政务外网区块链服务网络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第五十条 区直机关各单位应用系统原则上基于长沙城市超脑共性能力构建,适合于全区共用的能力应向城市超脑汇聚,芙蓉区原则上不单独新建城市大脑类项目,确有需求的经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后,可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和技术体系建设区域中枢。

第五十一条 区级统筹建立全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共享开放体系,健全人口、法人、空间地理、房产房屋、城市部件、电子证照、经济运行等基础库,通过区数据资源管理平台供全区各级各部门共用复用。

第五十二条 市级依托城市超脑的空间地理库、城市部件库、房屋房产库,以及智慧长沙时空云平台和城市三维仿真应用平台建设成果,统筹构建数字底座“一张图”,区级各部门在此基础上打造多样化业务应用场景,原则上逐步不再单独购买商业电子地图数据。

第五十三条 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为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统一办理平台,各级各部门个性化业务需求须依托其建设,已建审批业务系统需与其实现对接,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服务平台。“我的长沙”城市移动综合服务平台为全市区移动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唯一入口,区级各部门个性化需求依托其建设,原则上不得新建移动服务平台,已建的按要求逐步关停整合。

第五十四条 区级依托“雪亮工程”、“天网工程”构建全区统一的视频共享交换平台和视频云平台,逐步满足各类视频需求,区级各单位建设的视频基础设施原则上应接入全区统一的视频共享交换平台和视频云平台。各单位已建或在建的视频云平台须在区级平台建成以后进行对接。

第五十五条 市级统筹构建物联网管理平台,各级各部门部署的物联感知基础设施,应按统一标准规范接入市级平台。

第五十六条 区级建设的重点领域业务应用,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实行一级建设、多级共用,分级承担建设任务和资金。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消防等与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整体推进密切相关的领域,实行全市统筹、协同建设,我区不单独组织实施。确有需求的,报市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允许先行先试,但须将项目建设方案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技术审查和备案。相关细化标准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支持区级各单位建设体现各自特色的新型智慧城市创新试点项目,条件成熟的可上升为区级平台或在全区进行推广。

第九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审查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承担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参建单位、第三方机构、监理单位、测评机构及相关人员进行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或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中包含基建工程的,如土建部分超过项目总投资40%、且基建投资超过200万元,须将土建部分与信息化部分分别进行审批;政府投资土建工程中包含信息化项目的,如信息化部分投资超过50万元,应与土建部分分别进行审批。其中,土建部分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信息化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区本级整合设立“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区直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出台专项资金管理规程,确保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区直机关各单位与社会资本合作,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担任业主的信息化项目,相关区直单位应将项目方案报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前置技术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验收时,相关区直单位应报请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前置技术审查,通过方可进行验收。

第六十五条 涉密类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计划申报和项目审批方面参照本办法执行,区保密部门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工作细则等,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新型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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