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扣押液化气钢瓶有关执法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 : 2023-12-22     来源: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规范扣押液化气钢瓶(以下简称扣押钢瓶)执法行为,妥善解决扣押钢瓶的运输、保管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化气钢瓶扣押

(一)依法依规实施现场检查和扣押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实施现场检查,进入钢瓶存储场所时不得携带打火机、钥匙串等不宜携带的物品,严禁吸烟。

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在作出扣押决定前,城管执法人员应对涉案钢瓶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初步筛查,经现场初步认定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涉案钢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扣押。

经现场初步筛查发现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情形之一的“问题气瓶”,应当及时通知市场监管部门到场进行查封扣押,做好交接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录。

①无检验、检测合格标识的;

②阀门、瓶身锈蚀严重或变形的;

③超过保质期限的、超期未检的、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的;

④瓶身存在火烧痕迹的;

⑤瓶内燃气有泄漏现象的;

⑥其他明显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扣押过程应当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1、在符合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城管执法人员应对扣押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在对送达扣押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前,如实告知当事人。如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要求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说明拒不配合执法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对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故意逃避,又无法找到基层组织见证人(或无法到场)的,城管执法人员还应在录音录像中对现场环境和涉案物品数量、种类、型号、瓶内是否盛装气体等内容,以及询问在场工作人员的过程进行记录,并在笔录中注明现场情况后,可以实施扣押措施。扣押后,当事人愿意配合调查取证,在询问调查过程中可以对扣押物品、地点、时间等情况进行追认。

2、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应做好相应的书面记录。

①进入钢瓶存储场所;

②钢瓶存储场所周边区域明显闻到液化气味;

③装载、运输液化气钢瓶;

④存在其他安全隐患,不宜使用电子设备的情形。

二、液化气钢瓶运输

(一)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扣押钢瓶不存在本规范所列重大安全隐患情形且数量较少的(3个以下),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自行运往存储地点(运输过程中禁止摔砸、倒卧、倒置、滚动气瓶等行为);对存在本规范所列重大安全隐患情形或其他存在安全隐患不宜自行运输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运输资质的企业或机构进行运输。

(二)在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建立健全安全规范、操作流程和日常安全检查机制,确保安全。

三、液化气钢瓶存储

(一)实行专业存储保管

1、对市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扣押的钢瓶,由市燃气热力事务中心负责委托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或机构保管和临时处置;定期组织对保存气瓶进行检查;组织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或机构实施瓶装气体抽取、检测检验;牵头协同市级执法部门与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合作机制等工作。

对区级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扣押的钢瓶,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委托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或机构负责保管本辖区内的扣押钢瓶。

保管期间,受委托保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作业。存储仓库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要求,扣押钢瓶不得与其他钢瓶混存。

2、扣押钢瓶入库时,受委托保管单位应对照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瓶身标签核对物品所有人、联系方式、气瓶型号、种类、瓶重等情况。根据违法当事人、扣押时间逐一进行分类封存并登记造册,并在执法部门确认后,提供书面入库证明。当事人在场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字确认的,应注明情况。

3、运输、保管单位在运输、保管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造成扣押钢瓶遗失、损毁等一切事故的,由负责运输、保管的单位依法进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保管期间,受委托保管单位对扣押钢瓶以及瓶内燃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管措施。气瓶集中存放时,经向委托单位(城管执法部门)报告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可以采取抽取瓶内燃气等安全保管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2、抽取瓶内燃气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①受委托保管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排除安全隐患措施的实施,城管执法部门应在现场笔录中如实记载,现场人员与实施人员应在笔录中予以证明、签字。

②对已存在事故征兆,需要紧急处置的,受委托保管单位应及时告知委托单位(城管执法部门),先采取抽取瓶内燃气等相应措施排除安全隐患。紧急处置时应留存相关印证资料,并对抽取燃气原因、抽取气体重量、抽取气体前后瓶身重量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现场笔录以及相关印证资料报送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对抽取气体原因以及相关印证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3、对抽检燃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可按照长炼当日挂牌价格由受委托保管单位购买,所得款项交城管执法部门随案保管。

受委托保管单位抽检燃气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委托单位另委托一家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前款处理;检测仍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经委托单位同意后由受委托保管单位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检测报告应交委托单位(城管执法部门)备案。除存在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处置的情形外,以上处置全过程应当由受委托保管单位、委托单位(城管执法部门)共同参与。城管执法部门应对排除安全隐患抽取燃气及燃气处置情况做好记录,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涉及燃气购买款项应做好签收等记录。

四、液化气钢瓶处置

城管执法部门应迅速、准确地依法办理涉及扣押钢瓶的案件,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和扣押钢瓶的处置时间,提高执法效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受委托保管单位和当事人;找不到当事人或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公告送达。

(一)对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前往指定场所领取扣押钢瓶。

(二)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情形的钢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退还扣押钢瓶。

(三)对不属于城管执法职责范围的案件依法移送,并移交扣押钢瓶。

1、城管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期间经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企业、机构鉴定钢瓶属于不合格产品或发现扣押钢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应当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处置,并告知当事人。

①钢瓶阀门存在密封不严、漏气的;

②保管期间内发现超过保质期限;

③其他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2、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液化气钢瓶违法案件时,发现其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权部门依法查处。如:

①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②生产、销售伪劣液化气钢瓶;

③燃气经营者销售瓶装燃气存在短斤少两、以次充好;

④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实施盗用燃气违法行为;

⑤违反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

⑥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

3、城管执法部门在案件移送时,应一并移送案件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扣押物品(扣押物品清单应对当事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物品规格、型号、重量、保存地点、保管人等情况详细记录)。同时,办理好相关移交手续,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对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扣押钢瓶,在完成排除安全隐患处置后,可由城管执法部门向扣押钢瓶发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五、液化气钢瓶返还

(一)城管执法部门在作出解除扣押决定之日应告知当事人前往指定场所领取扣押物品,并通知受委托保管单位。对已完成排除安全隐患处置的所得款项,应及时全额返还当事人,并做好签收等相关记录。

受委托保管单位应根据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以及入库证明的内容,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清点扣押物品后,将扣押物品返还当事人,并向城管执法部门和当事人提供出库证明。

(二)城管执法部门在结案报告中应注明扣押钢瓶、盛装燃气的处理情况以及随案保管款项的去向,并将入库证明、出库证明以及随案款项去向的证明材料纳入案卷归档保存。

六、其他规定

市级扣押钢瓶的运输、保管、处置、抽取气体、检测检验等费用由市级城管执法部门承担。区级扣押钢瓶的运输、保管、处置、抽取气体、检测检验费用由各区城管执法部门承担。   

七、本规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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