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九批次)

发布时间 : 2024-01-26     来源: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一、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湖南农业大学食堂采购的边猪(猪肉)进行抽检验。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已全部食用完毕。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921日从湖南天问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名树海鲜水产经营铺销售的牛蛙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1025日从长沙县湘龙街道海岸线水产品经营部采购。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韭菜园街道凌泉餐饮服务店采购的牛蛙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已全部食用完毕。鉴于当事人在知晓产品检验结果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采购的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53.1元;2、罚款4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153.1元。

四、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鲜果乐食品店销售的贡桔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履行了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五、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田趣园餐馆采购的红线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已全部食用完毕。鉴于当事人在知晓产品检验结果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且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六、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似曾湘食餐馆采购的生态雄鱼(淡水鱼)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已全部食用完毕。鉴于当事人在知晓产品检验结果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且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七、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长沙旗遇辉红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的皱皮椒(辣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已全部食用完毕。鉴于当事人在知晓产品检验结果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且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八、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星湘厨餐馆店采购的皱皮椒(辣椒)、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皱皮椒(辣椒)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小米椒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产品。经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已全部食用完毕。鉴于当事人在知晓产品检验结果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好,且当事人初次违法,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收到不良反应的报告和投诉。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元。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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