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及职责依据

发布时间 : 2022-11-17     来源: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大小:


序号 事项关系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目录状态 是否跨层级 事项状态 备注
1 000104006000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在用 发布
2 430604003W00 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及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州、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14〕104号)第三条内设机构中法规处:…负责省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在用 发布
3 430604004W00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检查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级地方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在用 发布
4 430604011W00 对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行政检查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或者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在用 发布
5 431004031W00 对节能的行政监督管理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在用 发布 0904
6 431004065W00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和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 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在用 发布
7 431004110W00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行政权力 1.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经中央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后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4号) 第三大点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处 :牵头负责省本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受国家委托对中央在湘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
在用 发布
8 431004122W00 管道保护第三方施工审查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 在用 发布
9 431004123W00 分散式充电桩项目验收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行政权力 1. 《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6〕59号)第七条:“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政府出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其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作为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的前置条件。高速公路新建或改扩建充换电站项目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负责审批。其他充换电站项目由市州发改委(能源局)负责审批并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公共区域内分散式充电桩项目由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审批(备案),并报所在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备案,市州发改委(能源局)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报备。非公共区域内居民个人自用两个及以下充电桩项目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建设完成后由供电部门统一汇总按季报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备案,当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每季报省发改委(省能源局)备案。
2.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及《湖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发改能源〔2016〕979号):“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质监、消防、气象、国网公司等职能部门分头开展专项验收,项目备案部门(能源部门)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出具总体验收合格报告。
在用 发布
10 431004129W00 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他行政权力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湘政办发〔2004〕第31号)全文  全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暂无)全文  全文。 在用 发布
11 432004101W00 价格监测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2.《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完善价格监测机构和网络,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依法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市场价格情况,为价格调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3.《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改委令〔2003〕1号)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明确价格监测工作职责,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在用 发布 20200220: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12 432004102W00 对价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共服务 《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  国家物价部门在价格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计划和改革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价格法规草案;
(三)负责全国的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
(四)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规定商品和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分管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调整,应当会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五)指导、监督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检查、处理违反价格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
(六)协调、处理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价格争议;
(七)建立全国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工作;
(八)国务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在用 发布 20200220: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13 432004103W00 节能宣传与推广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共服务 《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在用 发布 20200220: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14 432004104W00 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共服务 《节约能源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在用 发布 20200220: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20200420 : 经审批同意,将事项名称【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修改为【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服务】。 20200422 : 经审批同意,将事项名称【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服务】修改为【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服务】。 20200507:根据2020版公共服务发文目录,该目录行使层级由省级调整为省级,市级,县级。
15 432004105W00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共服务 《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四、健全管理制度体系"三是全面落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调整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目录清单中包括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各地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变更项目名称、收费文件依据等信息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在当地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同时,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已审核同意的目录清单(含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标准、定价方法、定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电子版上传至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统一调整,并对外发布。 在用 发布 20200220: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16 432004301W00 重点建设项目认定和实施协调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共服务 1.《湖南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7〕285号)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文物、公安、金融、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的申报情况,每年对本部门、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筛选,于当年10月31日前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报送本部门、本地区下年度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和申报材料。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对本单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二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可以向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当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增补名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政府领导联系本地区省重点建设项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省重点建设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和研究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省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等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项目建设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实行业绩记录,将业绩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省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跨区域、跨行业的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省人民政府解决。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的意见>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准入及退出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0号),意见的第一(三)条  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省重点办)负责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谋划的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重点建设储备项目。省重点建设储备项目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待遇,市州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意见的第四(一)条  建立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督办制度。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监督。省重点办负责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项目业主、打捆项目申报单位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重点办报送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等信息。省重点办要收集、整理、统计并发布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每月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送省重点建设项目推进情况。发改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重大线性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为重点,积极开展重点项目稽察;要有效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组织管理、外部环境、工程进度、廉政建设等问题,要对相关单位进行督办督察、约谈、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单位被黄牌警告的,要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检查;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的,取消相关政府、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被黄牌警告后,在限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将其及相关负责人列入不良业绩记录名单,向全社会公布。规定的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省直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省发改部门(省重点办)申报。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州重点办备案。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重大项目,省发改部门(省重点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规定的第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准入审定。省重点办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核实并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重点建设项目建议名单,省发改委研究、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发改部门(省重点办)公布。
在用 发布 20200422 : 经审批同意,将事项名称【省重点建设项目认定和实施协调】修改为【重点建设项目认定和实施协调】。
17 432004402W00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共服务 1.《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管理权限于发售前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在用 发布 20200220:根据省厅局单位意见,完善设定依据; 20200330:按照省厅意见,名称去掉“省级”两个字,由“依法必须招标的省级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调整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业项目招标文件的备案、招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
18 432004403W00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备案 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公共服务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9〕241号)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代建制推行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一)拟定代建合同格式文本,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的代建合同;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政府出资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在用 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