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善垸水质净化厂一、二期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前的公示
入河排污口名称 |
长善垸水质净化厂一、二期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西龙村 |
建设单位 |
长沙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
论证报告编制单位 |
湖南润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情况 |
1、排污口坐标:东经113°02'06",北纬28°13'05"; 2、排污口位置:浏阳河右岸 3、排污能力:长善垸水质净化厂一、二工程合计36万m³/d 4、排污口分类: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口; 5、排放方式:连续排放; 6、入河方式:尾水管采取2.0m×1.8m×3m方形箱涵结构 7、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准。 |
对水环境的影响和水环境保护措施 |
一、水环境影响 处理厂排水口位于浏阳河右岸,经处理后的污水通过排污口直接进入浏阳河河道。排水口位置岸势基本稳定,目前排水口上游10km、下游20km内无饮用水污水口,基本不会影响饮用水安全。根据水功能区划,排污口位置属于浏阳河浏阳~长沙开发利用区(一级区),浏阳河长沙景观娱乐用水区(二级区划);根据《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功能区划》,排污口位置水环境功能区划属于工业用水区。浏阳河长沙景观娱乐用水区2020年水质目标为Ⅳ类,工业用水、景观娱乐用水执行标准为Ⅳ类,《湖南省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三个“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9〕62号)中明确要求:湘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巩固,干流和主要支流考核评价断面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浏阳河为湘江支流,水质管理目标按照Ⅲ类执行。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长沙市水环境质量三角洲水质基本上维持在Ⅱ~Ⅲ类,浏阳河水质满足要求。 二、水环境保护措施 (一)工程措施 为保证本项目正常运营,保护区域水环境质量及供水安全,在项目运营过程中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监测措施 安装进、出水水质和水量在线监测装置,同时对排水量水位进行监测,加强尾水管理、保证污水处理厂出水稳定达标,一旦出水水质指标出现异常,可判断处理工艺出现问题或运行的机器设备出现故障,便于工作人员及时处理以保证处理出水的稳定,减轻对受纳水体的污染。 2、排放口规范化措施 在排污口入河口处设置醒目的标志牌,如有扩建或国家对标志牌要求更新及时对现有的标志牌更新。 3、源头防控措施 推行清洁生产,下阶段应尽量考虑中水回用,尽可能将尾水回用于对水质要求相当不是很高地方,如市政绿化用水、湿地补充用水等,实现循环利用,变废为利,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入河排放量,减轻排污口设置对外环境的影响。 4、保障生态需水量 采取工程措施,加强上游来水调度,保障河道生态需水量及生态景观水位;通过新建湿地作为“海绵”调蓄河道水量,实现细水长流,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实施浏阳河全流域水利调度,充分发挥流域内水库、山塘等蓄水、补水功能。 5、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 为了防止本项目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所有污水处理设施建(构)筑物在建设时均进行了防溢、防渗处理。根据污水处理厂生产单元的情况,实施分区防渗,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简单防渗区。 (二)管理措施 1、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认真履行其职能,宣传、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条例,做好项目运行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各种环境管理制度。 2、在取得了环评批复后,加快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管理机构应组织工程运行期(包括非正常运行期)的环境监测、环境管理工作,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 3、积极开展环保教育、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员工素质,推广利用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企业全员水环境保护的意识,保证工程建成后,环境保护工作能按设计方案运行。 4、对项目涉及水域要进行水环境质量监测,及时了解水功能区的水环境状况,依照相关法律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达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并协助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5、在废水处置装置设施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产检修,严格禁止未经处理废水排放。关键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备用设备,当设备出现运转故障时及时更换,以减少事故的隐患。 6、建立水质保护管理措施,并不断充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水质保护管理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保障各项水质保护规章制度有效实施。 7、对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要求建立统一档案,实现相关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数据信息共享。 8、及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监测的三次以上的排污口水质监测报告。 9、排污口营运期,业主单位应接受并配合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水质监测,配合和服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置排污口所在水域功能区的管理,建立出水水质监测分析台账,定期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
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听证权利告知 |
公示日期:202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8日(5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做出的入河排污口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1-84683342(传真) 通讯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三段658号长沙市生态 环境局芙蓉分局 邮 编:410016 |
公示时间 |
2023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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