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芙政复决字﹝2023﹞318号

发布时间 : 2024-01-23     来源:司法局     字体大小:

申请人:高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高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投诉未告知是否受理,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23年12月6日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副本送达被申请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查阅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做出的书面回复以及证据材料。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被举报人长沙市芙蓉区某汽车用品店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挂号信函(XA32******)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及针对涉案举报的处理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单号为XA32******的国内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附有销售网页和购买网页截图,称其于2023年10月28日在被投诉举报人长沙市芙蓉区某汽车用品店的“某汽车用品”某店铺购买了一款车载吸尘器。因商家对该产品宣传“99999Pa超大吸力”,存在夸大和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并给予举报奖励、对申请人退货、退款并予以赔偿。该邮件的物流详情显示,邮件于2023年11月3日由单位收发室签收。因申请人认为未收到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举报中关于投诉是否受理的回复,遂复议至本机关。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投诉举报材料、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涉及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进行相关处理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该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中提出了退货退款、赔偿的要求,该请求事项属于投诉的处理,申请人在本案中亦系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而提出未履职的异议,故本机关就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事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进行审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按照上述办理投诉的规定,投诉应先甄别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且执法机关需在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受理的义务。投诉在已受理后其处理为解决争议,调解处理,包括符合法定终止调解情形时予以终止调解,且执法机关需在期限内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涉案投诉后,应在期限内先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在投诉受理后,亦应进一步履行相关处理职责,组织调解。如果出现法定终止调解情形亦应予以终止调解并在期限内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其对涉案投诉的处理依据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视为没有证据。故被申请人未对涉案投诉进行了相关处理,应予限期履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涉案投诉事项进行相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高某某。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