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芙政复决字﹝2023﹞330号

发布时间 : 2024-01-23     来源:司法局     字体大小:

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蓝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在某平台的投诉作出反馈告知,向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在某平台作出的告知内容。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为生活所需于2023年11月6日在某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了慢严舒柠/复方青橄榄利咽含片(无蔗糖型)32片/咽干嗓子疼慢性咽炎,金额26.5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店销售页面里面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样的用语:慢性咽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了欺诈行为。申请人遂通过某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其协助申请人跟经营者协商调解,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回复竟然是:“经查,商家在店铺做了特殊说明‘不涉及广告宣传’,没有证据证明商家有虚假宣传行为”。对于此回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并未妥善处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商家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在答复期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及针对涉案举报的处理当初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2日,申请人通过某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某有限公司并附有购买凭证和购买药品包装照片和说明书照片。其投诉详情单中载明的购物方式为:“网购”,电商平台为:“某”,商品类型为“中西成药”,投诉问题类型为:“其他虚假广告问题”,投诉内容为:“本人因生活需于2023年11月6日在某平台(某旗舰店)店铺,购买了慢严舒柠/复方青橄榄利咽含片(无蔗糖型)32片/咽干嗓子疼慢性咽炎( 26.5 元)。到货后发现存在欺诈消费者虚假宣传的问题,该网点销售页面里有宣传发布与药品说明书不一样的用语:慢性咽炎……此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了欺诈行为,望让商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5条对我赔偿500”。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某平台告知该投诉予以受理。2023年12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某平台作出办结反馈内容:“经查,商家在店铺做了特殊说明‘不涉及广告宣传’,没有证据证明商家有虚假宣传行为”。申请人对该办结反馈内容不服,遂复议至本机关。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申请书、某平台投诉详情截图、付款凭证、药品包装照片和说明书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对涉及辖区内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进行处理的职责。申请人在本案中系对被申请人针对其在某平台投诉作出的办结反馈内容不服,该办结反馈系投诉处理的反馈,故本机关就被申请人对涉案的投诉事项的处理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按照上述办理投诉的规定,投诉应先甄别是否属于受理范围,且执法机关需在期限内履行告知是否受理的义务。投诉在已受理后其处理为解决争议,调解处理,包括符合法定终止调解情形时予以终止调解,且执法机关需在期限内履行相关告知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通过某平台投诉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某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受理情况,对于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是否履行了调处的职责并将调处的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在某平台的结案反馈内容来看,仅体现了核查情况,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其对涉案投诉的处理依据的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应视为没有证据。故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未履行关于调处的相关职责,应予限期履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针对涉案投诉事项进行调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蓝某某。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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