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代表人推选书
我们共同推选×××、×××为我方参加行政复议的代表人,其行政复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接收法律文书,提交证据或补充意见,参加听证、调查、调解)对全体推选人发生效力。并授权其代表我们行使如下权利:
□与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达成和解
□变更行政复议请求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其他:(自行填写)
特此证明。
附:代表人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推选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1.代表人为1至5人,从申请人中推出。逾期未推选的或推选不符合要求的,由本机关指定;
2.本推选书由全体行政复议申请人签名后,由代表人提交至本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89-2号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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