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3-31     来源: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字体大小:

一、政策背景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和《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建立完善“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全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区块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出台目的

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营商环境,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实现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从实际上解决办理营业执照时无产权证的所在街道社区不愿开证明、层层转租的合同难收集、产权证标注地址与实际地名不符等问题,避免出现企业和群众办事反复跑、多头跑、重复跑,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芙蓉片区范围内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拟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四、重要举措及落实办法

商事主体在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自主选择申报承诺制,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免于提交租赁协议、房产证明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本办法第六条情况的商事主体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芙蓉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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