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6-30     来源:芙蓉区政府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区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分级负责,分类施救,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临时救助审批、临时救助金发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保、残联、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

街道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负责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受区民政局委托审批和发放临时救助金等工作。

社区(村)依法协助街道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以下对象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一)长沙市芙蓉区户籍对象(含在芙蓉区共同生活的非长沙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居住在长沙市芙蓉区的非长沙市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第六条 长沙市芙蓉区户籍的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一)特困人员。

(二)低保对象。

(三)困难残疾人。

(四)低保边缘群体。

(五)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七条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三)由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第八条 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一)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由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医保报销、保险赔偿、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及各类帮扶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等。

2.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社会帮扶)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不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不配合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

(三)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救助标准和方式

第十一条 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年度内自付医疗费1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

2.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超出10万元部分按30%比例予以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而无力自救,需采取紧急救助的对象,经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证实后,可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先行救助金,待紧急情况缓解后若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扣除先行救助金额。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一定比例来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

1、特困人员

年度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在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以内的,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

年度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在3000元(含)以上,按2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

3、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等其他困难对象

年度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按1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

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后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审批部门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适当确定救助金额。

第十二条 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账户或对象住院医院等相关机构账户。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发放现金时须有领款人(或代领人)、经办人、批准人共同签字,批准人对该审批事项负责。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芙蓉区居住和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对象的有效银行账号。

(二)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的授权声明。

(三)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等其他困难对象还需提供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半年工资发放记录等收入佐证资料。

(四)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年度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其他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缴费凭据(单据)等,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应当提供消防、公安等部门提供的相应认定材料、现场影像资料、无他方承担赔偿责任(或他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佐证材料及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

(五)区民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

(一)申请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由户主或本人向户籍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社区(村)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向户籍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长沙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主动协助申请受理。街道和社区(村)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代理或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

1.街道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类型,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应当场受理,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

(一)审批权限

救助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上调委托金额;救助金额超出街道审批额度的由区民政局审批。

(二)审批程序

1.审核。申请受理后,街道审核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可视具体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审核部门在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及建议救助金额,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救助金额较大的需经街道领导集体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采取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2.审批。符合街道审批的,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区民政局审批的,街道完成审核后,3个工作日之内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区民政局对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低于30%。

3.公示。街道、区民政局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街道、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由街道分管领导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后,直接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先行救助(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社会化发放的,可以直接发放现金)。紧急情况缓解后,及时整理完善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相关佐证资料,补齐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区民政局和街道应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制度。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审核审批材料、公示材料等。每月的临时救助拨款审批表、发放统计表、发放名册等资料,也要专门进行归档保管。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要根据中央和省级下拨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并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区级临时救助资金。市级资金依据区常住人口、贫困人口数量、工作绩效,以及临时救助资金支出金额进行补助。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实支付。

第十九条 在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区民政局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予以补足。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或贪污、挪用、扣压临时救助款物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对非主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救助帮扶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自觉接受区民政局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由审批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临时救助款物,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局及街道应当设立并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街道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区民政局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统一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1个月内核查完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二十三条 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芙政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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