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1-15     来源: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湖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设备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等工作。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监管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施工现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六条  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做好考核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章  培训考核发证

第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培训工作。

用人单位应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管理制度,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

第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一般包括工程项目日常安全培训、企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初次取证考核前培训和取证后延期复核前的继续教育培训。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事项;在考核前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并将考核安排等事项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建筑施工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申请人,申请取得建筑行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可由本人或所在单位集体向负责考核工作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体检合格证及相应工种的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第十四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对于受理的申请,及时核发准考证。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部分。理论考核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组织建立。

(一)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机考的方式。考试从理论考核题库中随机抽题进行组考。考试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其中,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按照《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采用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考试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一次。

(三)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合格人员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市州报送复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复核合格人员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和编码规则核发电子资格证书;对于考核和复核不合格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从  业

第十七条  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机械出租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并记录操作情况。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实习、工作、复核等情况。用人单位变动时,档案跟随特种作业人员至新的用人单位。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资格证书和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人证合一。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需要的操作环境和防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组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延期复核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于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近3个月内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或体检中心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体检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违章操作等管理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资格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及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六)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资料后,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形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并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管理信息档案。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二十九条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二)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将证书出借给他人,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特种作业的;

(四)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撤销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一)依法被撤销的:

(二)依法不予延期的;

(三)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四)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延期复核等信息上传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域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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