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3-04-06     来源:金融事务中心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区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湖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湘金监发〔2021〕85号)、《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长政办发〔201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本办法适用于举报在芙蓉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非法集资行为。

第四条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受理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举报并转报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打非办”)设在区金融事务中心,区打非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和负责奖金的发放。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电话12345举报;

(二)拨打电话0731—89965886举报,或通过邮箱frdfjb@163.com举报;

(三)通过长沙打非专线微信公众号或市政府金融办门户网站举报,由市级转达的举报;

(四)就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打非办举报;

(五)通过各级各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举报。

第二章 举报奖励原则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同一举报线索涉及跨区域的,由线索主办地负责举报奖励工作。

(二)奖励最先举报人原则。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最先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确有很大帮助,经核实认定,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不重复奖励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由牵头办理该案件的市州或县市区给予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四)保守秘密原则。依法保障举报人人身安全,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五)鼓励举报原则。集资参与人或者其亲属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依法受理的,视为举报。

(六)就高不就低原则。同一举报人举报事实和认定标准根据年度处置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跨年度衡量和认定奖励标准(立案奖励标准除外)。

第三章  举报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材料(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向受理举报奖励部门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的信息;                          

(三)举报事实事先未被政府相关部门掌握,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调查;

(四)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负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定义务或查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法定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基层网格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金融机构员工除外)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二)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公开报道或者披露的;

(四)举报人系非法集资人或者非法集资协助人的;

(五)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涉及本人非法集资的;

(六)因举报或者检举事项,在其他刑事案件中已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立功情节的;

(七)举报线索已经进入查处程序;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举报受理程序及奖励标准

第九条  接到举报人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对举报线索进行登记分类,在24小时内将有关线索报送区打非办,由区打非办组织调查认定查证属实后,决定是否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反馈相关结果。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综合考虑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参与人数、涉及金额、社会负面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分类处置原则,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采用,对被举报的企业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企业或个人积极配合、主动整改并实现风险清零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二)举报非法集资广告信息的,经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举报涉非法集资的互联网信息和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经处非牵头部门组织认定为用于非法集资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经处非牵头部门行政处理的,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五)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立案调查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六)公安机关立案的非法集资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具体如下:

1.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2.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1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奖励;

3.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20亿元以上200亿元以下,再给予举报人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

4.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金额在200亿元以上,再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奖励。

第十一条 经核查属实且认定符合奖励标准的举报线索,由区打非办按年度统一组织发放,在7个工作日内由区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若委托他人,需持授权委托书。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三条  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志愿服务,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相应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五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举报人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长沙市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的,由区打非办优先向上申报相应奖励,经申报获得市级举报奖励的,区级层面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区级奖励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并纳入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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