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政务信息的基本规范和审核原则
一、基本规范
(一)标题:标题要简明、扼要、严谨,直接体现信息主要内容,一条信息尽量使用一个标题,标题中尽量不使用标点符号。
(二)内容:政务信息报道的事件具备一定的创新性、重要性、时效性,具有新闻价值;报道的会议或活动具有一定的规格、档次和规模。调查报告内容需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焦点、热点问题,针对性强。
(三)文字:要求文笔流畅、层次清晰、表述规范、内容完整,符合新闻撰写的基本要素与通行要求。
(四)图片:对于会议、活动、领导行程等方面的报道,原则上要求配发图片。图片大小为600*380或600*400像素,要求图片清晰、色彩鲜明、主体突出,能够充分展现和烘托政务信息的主要内容。图片下方必须配备简要地说明文字。
二、审核原则
(五)政务信息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的基本原则,如存在以下内容的政务信息需将内容删除:
1.涉嫌抄袭的;
2.涉密的;
3.包含敏感内容的。
(六)对多单位报送相似内容的政务信息审核原则:
1.对于区里安排部署的全区性工作,区属各单位在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报送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只发布该项工作牵头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
2.按照时间优先、质量优先、创新优先、基层优先的原则,对内容重复或相似的政务信息进行筛选,择优选择1—2条政务信息予以采用;
3.对于全区性的中心工作和阶段性的重大活动,可对各单位报送落实该项工作的政务信息全部发布,或酌情设立专栏,对相关工作进行重点报道。专栏中的政务信息原则上只在专栏内部显示,“政务动态”栏目不予显示。
三、原则上不采用情形
(七)对政务信息的内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不予采用:
1.政务信息中只反映工作部署,没有执行过程和工作结果的;
2.一般性的业务工作,没有典型意义、示范意义和创新性的;
3.一般性的内部会议、常规活动、工作检查、督查、总结、慰问、调研、座谈、对口交流等。
(八)对信息报送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不予采用:
1.未注明报送单位和作者的;
2.发布时间滞后的(报送时间超过事件发生时间3个自然日)。
(九)对信息撰写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不予采用:
1.有错别字及语法错误的;
2.图片不符合规范的;
3.文字内容过于简单的;
4.时间:使用“上月以前”“去年之后”等这类不易划定界限的词语,年份未使用公历年份的全称的(如2017年略为17年);未注明“×年×月×日”等绝对日期,出现“今年”“本月” “昨日”等相对日期的;
5.单位名称:未注明“××区”“××局”等唯一标识,出现“我区”“我局”等影响信息内容准确的词汇;
6.人物称呼:未注明领导职务,以“区领导××”“局领导××”代替的(正文中领导称呼,只需在首段或首次出现时注明“××区××单位××职务”,后文再次出现时,称呼“姓名+职务”即可);
7.排序:领导的姓名、职务、排序等信息出现错别字且未用全称,列出一个人的两个以上职务时,未按先党内后党外、由大至小的顺序排列;若干位领导的姓名并列出现时,未按职务高低的顺序排序。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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