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2-09-23     来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大小:

一、政策修订背景

2017年,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困境儿童保障文件要求,征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意见后,形成《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后,经市政府办公厅正式文件印发实施。2022年10月旧文件即将到期,根据机构改革部门调整情况和上级新的要求,文件需要进行部分调整,助推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和儿童福利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修订意义

文件出台以来,我市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群体得到了完善的分类生活保障、监护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安全法律保障。本次修订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定义,增加了困境儿童成年后安置保障,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的设置要求,推动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完善基层儿童福利设施和队伍建设。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定义是什么?

父母一方死亡(宣告失踪)、另一方符合或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导致失明的)、尘肺、神经母细胞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等20种疾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并由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等相关单位予以证实;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服刑、被公安部门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等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已超过6个月的;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待遇如何申请?

按照儿童户籍所在地管理原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包括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残疾证、医院诊断、法院判决以及宣告死亡或失踪文书、公安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文书、逮捕相关文书等。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五、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在读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生活保障?

前期已经通过审批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全日制学校在读的,继续落实相应标准的生活保障,不需要重新申请保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儿童全日制学校在读的情况,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母是否仍然符合相应条件,再报区县(市)民政部门,继续落实相应标准的生活保障。

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分别是怎样的机构?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执行机构和服务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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