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路街道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20-11-01     来源:文艺路街道     字体大小:

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准确核实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根据《长沙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指导意见》(长民发[2015]8号)精神,结合文艺路街道实际,制定如下收入计算评估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长政办发[2017]13号)、《长沙市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指导意见》(长民发[2015]8号)和《长沙市芙蓉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实施细则》(芙民发[2015]8号)为依据,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与评估,促进社会公平。

(二)基本原则

1、以户为单位,诚信申报;

2、分类划片,制定计算评估标准;

3、计算与评估家庭收入相结合。

二、组织机构与项目标准

(一)机构职责

街道设立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牵头,人社、统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小组。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设定与标准的制定;解决实际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明确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标准时应召集各村(居)主要负责人、村(居)民代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行业专家、行风评议员等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也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参与。

社区(村)应当主动参与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制定,配合街道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工作中的受理、调查、咨询、信访接待、宣传等工作。

(二)项目内容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含受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劳动报酬、务工收入、各种福利及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及其他经营性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变卖收入、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所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得、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离退休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保险索赔、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粮食直补和各种政府补贴、博彩及其他偶然所得。

5、其他性收入: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计算的其他收入。

(三)项目确定

1、分类划片:我街道属区民政局指导下的第二类片区,与区域内其他街道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基本保持一致,互相协商,统一制定。

 2、项目标准:街道计算评估小组根据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实施细则,召开评估项目与标准制定会议,讨论确定类别区基本评估项目和标准,并将确定的计算评估项目与标准在街道和社区(村)社会救助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见附件。

3、审核备案: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与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内容和标准于每年低保错时年审前以街道为单位报区民政局审核并备案,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三、计算评估程序与方法

(一)程序

1、收入申报:在街道、社区指导下,由户主代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向社会救助机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收入变化情况,并在社会救助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书上签字。

2、调查核实:街道根据申报情况,按照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的项目、标准,采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和相近比较等方法,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等进行核实。

3、计算评估:街道、社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真实有效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相应按照当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长沙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计算评估。

(二)方法

1、工资性收入

(1)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和工资、奖金原始发放记录复印件(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注明办公室座机电话,单位办公地址)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出具的收入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申请人所在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劳动用工资料到当地人社部门接受核查,其收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结果认定;

(2)不能出具有效收入证明的,按下列四种方法核定收入:

①能找到务工所在地或当地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长沙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定收入;

②在当地自谋职业行业收入评估标准或长沙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中找不到依据,又确实无法核定收入的,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

③在劳动就业年龄内(在读学生除外),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时经常不在家,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外出务工一个月之内没找到工作又没有返回家的视同已经就业,按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

  ④救助对象本人或家庭因特殊原因无法按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长沙地区以外的务工人员除外)提供收入的,由申请对象所在社区(村)、街道按当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核定收入。

(3)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身体健康的人员,应当积极就业和从事生产劳动,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2、经营性收入

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

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计算;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评估标准计算;

无收入证明,又无合同规定或规定价格的,按当地评估标准计算(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月人均效益可按照低保标准的60%计算收入,其中自给自足的粮食按30%计算,自给自足的蔬菜、牲畜、禽类等合计后按30%计算)。

3、财产性收入

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数额计算;

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可按当地评估标准计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所得按照当地上年度该片区实际流转价格计算。

4、转移性收入

有实际发生数额证明的,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算;

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计算;

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各类社会救助相应的政策规定计算;

5、特殊家庭收入

(1)居民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在计算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时要体现人本关怀,考虑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重残、单亲等家庭成员需要陪护照顾,其陪护人员收入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实际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适当上下浮动。

①陪护患重病人员收入。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的,其家庭种养殖业收入按总收入80%计算,由他人租赁耕种的按实计算;家庭成员中有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陪护的,其中一名陪护人员按其收入的30%计算。

②残疾人员务工收入。具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或参加生产劳动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未就业或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能力,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比例或按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计算收入,一般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的50%。

③单亲家庭务工人员收入。单亲家庭中,子女在托、在学的(义务教育),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一名务工人员的收入,按照其收入的50%计算。

在计算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时,具有上述两种以上身份或情形的,其收入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计算,不得重复。

(2)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哺乳、住院、护理病人、残疾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劳动或者就业,无收入的,由本人提供情况说明及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社区(村)综合考察其家庭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能力,并出具证明,经街道社会救助工作站调查核实,街道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可以按照实际无收入计算。

6、其他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方法

除以上收入计算评估外,其他家庭收入计算评估项目、标准和方法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在计算评估收入时,如遇其它特殊情况,需由街道详细调查后研究确定,报区民政局审核并备案。

个人申报的收入高于评估标准的,按申报收入计算该家庭的收入,低于评估标准的按照评估标准核算收入。

不计算家庭收入的项目与金额按相关救助政策规定执行。

本细则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以及低收入认定等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从2020年10月15日起执行。

芙蓉区文艺路街道办事处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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