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摊部分是否收取精装费”问题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4-03     来源: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体大小:

近期,长沙市部分市民就“新建商品住宅公摊部分收取精装费”问题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长信箱、局长信箱、市民网络问政等途径进行咨询和投诉,为回应广大市民的关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目前,根据《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长沙市的新建商品房毛坯房销售采用以建筑面积计价,全装修销售与毛坯房销售计算口径保持一致,也按建筑面积计价。

二、执行《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53号)规定时,依据公示清单涵盖的套内装修内容计算装修总价(不含公摊部分装修)除以建筑面积(预售许可面积),得出精装修折合单价。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全装修费用均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折合计算销售单价,并未收取或包括公摊部分全装修费用。

三、在此提醒广大购房业主装修价格根据公示清单计算的公示总价或以购房业主与开发企业的合同约定为准。

四、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确保长沙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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