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关于《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6-30     来源:关于《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字体大小:

2021年6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区实际,在《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长政办发〔2020〕52号)基础上,芙蓉区民政局修订起草了《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送审稿),并报区五届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6月21日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芙政办发〔2021〕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区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中·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25号)精神,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20〕52号)要求,结合芙蓉区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二、出台目的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全区临时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时效性,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重要举措及落实办法

(一)2021版《实施细则》具体内容

《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且无能力自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

《实施细则》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和审批权限等。

1、关于救助对象

长沙市芙蓉区户籍对象(含在芙蓉区共同生活的非长沙市户籍的配偶和子女)或居住在芙蓉区的非长沙市户籍的个人(应提供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遭遇一些困难情形且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

长沙市芙蓉区户籍的以下对象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1)特困人员;(2)低保对象;(3)困难残疾人;(4)低保边缘群体;(5)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2、关于救助范围

急难型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1)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3)由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支出型临时救助是指因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的过渡性救助。其救助范围为:

(1)因教育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医疗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由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支出突然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关于救助标准

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分段累加的方式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度内自付医疗费1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内自付医疗费在10万元以上的,超出10万元部分按30%比例予以救助。

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而无力自救,需采取紧急救助的对象,经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证实后,可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给予不高于0.5万元的先行救助金,待紧急情况缓解后若再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扣除先行救助金额。

对符合支出型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照一定比例来计算救助金额,且同一家庭在1个自然年度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

(1)特困人员。年度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在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以内的,按实际金额予以全额救助。

(2)低保对象。年度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在3000元(含)以上,按2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

(3)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等其他困难对象。年度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按10%比例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长沙市当月6倍低保标准。

4、关于审批权限

救助金额2000元(含)以下的由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道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上调委托金额;救助金额超出街道审批额度的由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临时救助程序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由户主或本人向户籍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社区(村)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向户籍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长沙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在芙蓉区居住和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申请对象的有效银行账号。

2、诚信承诺书及需要进行信息比对的申请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签名的授权声明。

3、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等其他困难对象还需提供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半年工资发放记录等收入佐证资料。

4、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供年度内有效的教育支出缴费凭据(单据)、医疗机构的医疗支出缴费凭据(单据)或其他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书、缴费凭据(单据)等,突发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情况的应当提供消防、公安等部门提供的相应认定材料、现场影像资料、无他方承担赔偿责任(或他方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佐证材料及能够佐证支出的相关凭证。

5、区民政局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芙政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

20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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