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应收土地纯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高新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14〕24号)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收土地纯出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标准为:
土地等级 |
Ⅰ |
Ⅱ |
Ⅲ |
Ⅳ |
Ⅴ |
Ⅵ-1 |
Ⅵ-2 |
应 收 纯出让金 |
1085 |
871 |
726 |
559 |
438 |
376 |
365 |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凡2016年8月31日18:00之前取得《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件收据》并在规定期限内缴交土地价款及土地契税的,仍按现有标准(即长国土资函〔2011〕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长沙市住房保障服务局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长沙市财政局
2 0 1 6 年 8 月 1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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