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知识和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 : 2020-09-16     来源:互联网     字体大小:

一、“套路贷”的概念及主要特征

(一)概念单从字面意义上看,套路贷的组成有两个部分:套路+贷款。简单来说,套路贷即名为贷款,实际上采取各种“套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

结合办案实际,我们可以将“套路贷”总结为:黑恶势力及其部分或全部成员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行为。

(二)主要特征

1、犯罪团伙化。套路贷犯罪作案成员呈团伙化,组织严密,有详细的人员分工,多为三人以上,团伙内部分工明确。通常以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民信息、寻找客户来源、制造虚假给付记录、暴力催收、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

2、犯罪“套路”成熟。套路贷从表面上看是民间借贷,但实际上从事套路贷的犯罪嫌疑人对如何选择合适的被害人、怎么签订合同、如何保障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何占有被害人财产有着一套相对周密的剧本“套路”,形成产业链。

3、反侦查意识强、调查取证困难。这类案件从表面上看特别像民间借贷纠纷。由于贷款手续复杂、合同内容篇幅较长且专业化特征明显,借款人债务风险意识差,最终导致犯罪分子往往掌握完备的证据,让虚假借款披上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犯罪手法隐藏较深,被害人往往深陷其中才报警求助,给取证带来不少难度。同时涉案环节众多,套路环环相扣,证据少、埋藏深、证据分散、取证困难。随着套路贷犯罪严打力度增加,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意识越来越强。

4、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套路贷犯罪涉及金额一般巨大,涉及面广涉且案件众多,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二、“套路贷”的刑事法律制裁

(一)对罪名的认定

“套路贷”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以非法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侵财类犯罪处罚。

1、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2、数罪并罚或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取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3、不轻信不知情,严惩帮助犯。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认定

1、区分主从犯。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为从犯。

2、不姑息帮助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有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协助办理司法公证、提供资金场所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涉案财物的处理

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从源头阻断“套路贷犯罪”。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如实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均予以没收。

(四)犯罪集团涉恶的认定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明晰 “恶势力”的犯罪特征,当犯罪分子为了虚增债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组成三人以上、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且“套路借贷、恶意讨债”三次以上的,就符合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犯罪集团”的规定条件,且具有“恶势力”特征的犯罪集团。

三、“套路贷”的防范

(一)加强行政监管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小贷公司,扶持正规企业。还可以建立放贷人名册制度以及放贷人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拓宽正规借款渠道

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方来说,应“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尤其是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从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贷”产生的借款需要,让“套路贷”无机可乘。

(三)加强对群众的风险防范宣传

以社区单位,进行经常性的走访和横幅宣传。让群众不要轻易相信主动来电的无抵押贷款、当天放款。充分运用自媒体时代,加大对金融借贷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泛宣传“套路贷”作案手法,让广大群众树立较强的防范意识,避免被“套路”和远离“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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