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新招商引资模式,提升招商引资成效,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完善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和备案制度,根据芙蓉发〔2017〕6号《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芙蓉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统筹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界定: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招商引资中介人为法人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在登记备案时予以注明。政府在职在编公务人员、已与我区签订委托招商代理协议的中介机构除外)
第四条 招商引资中介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招商引资中介人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备案程序
第五条 中介人在项目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之前到芙蓉区商务和旅游局进行备案登记。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中介人,投资人不能同时以中介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中介人奖励。
第六条 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
1.《芙蓉区招商引资中介人备案登记表》(空表在芙蓉区商务和旅游局招商科领取);
2.项目投资者、项目承接方双方认可的中介人引资过程的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有记录的照片材料;
3.中介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奖励条件和计算方式说明
第七条 中介人奖金兑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成功引进一家区级税收在50万元(含)以上企业,将所引进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区级税收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作为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按引进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第一个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所实现区级税收兑付中介人奖金(两个会计年度不累计计算,二者择其一),奖金与区促进产业发展奖金一起发放;中介人奖励必须经我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兑付。
第八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符合省、市、区政府鼓励的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高科技等重大产业项目。
四、附则
第九条 对项目中介人备案有争议的,可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芙蓉区商务和旅游局
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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