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 2019-12-27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为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案审会)是本局对行政处罚工作实施集体领导的最高组织形式,是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决策和领导机构。

    第二条  局案审会由局党委成员执法大队班子成员(涉及城管执法案件时)和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局长担任主任委员。其他委员因工作变动需增补的,由主任委员指定。局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科,负责处理局案审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局案审会的任务是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行政执法工作,对执法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第四条  局案审会遵循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发表意见的原则。

第五条  局案审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原则上每召开次,必要时,局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局案审会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长为局案审会决定的第一责任人,局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分管局长主持。案审会会议由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召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提交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

(一)拟对公民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拟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证照及其他具有许可性质证件的;

(五)拟处以限期拆除的规划类案件;

(六)拟移送行政拘留的;

(七)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八)局法制审核机构、案件承办机构认为应当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疑难、敏感、复杂案件。

(九)当行政执法人员与局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局案审会集体讨论。

依法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条  案审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时,该案件和事项的承办机构负责人和主要承办人应参会或列席会议。涉及专业问题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在案审会期间发言、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条  局案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案件和有关事项的决定及意见的形成,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入会议记录。对个别争议较大、不能形成决议的案件(事项),可提交下次案审会再行讨论、决定。

条  参会人员遇有回避的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经局长批准后,予以回避。

十一条 局案审会由法制科根据案件审核情况确定议题并提请召开,案件或议题是否提交案审会讨论,由局长决定。

第十条 局案审会办公室提前一天通知会议议程,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主要材料发至各委员和列席人员。

第十条 局案审会讨论案件逐案进行,除案审会委员外,讨论某个案件或事项时,除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外,其他人离席

第十条 案件讨论顺序:

()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理意见及理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可以发表补充发言;

()法制科发表意见;

()案审会其他委员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理由;

()主持人根据各委员意见作归纳总结,以表决形式形成会议决议。

()局案审会安排专人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并让参会人员在二日内签名确认会议内容,签名后即交案审会办公室。

第十条 案件讨论的主要内容: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条 局案审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应提出以下意见: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或处罚不当的案件,要求修改;

()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求重新调查补证;

()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要求纠正或撤案;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求移送司法机关;

()对已立案案件确定撤案或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其它需要局案审会确定的意见。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案审会决定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局案审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并在下次局案审会召开时予以报告。

第十条 案审会讨论决定请示的案件,上级机关的答复意见下达后,应向案审会报告。如上级答复意见与本局案审会意见不一致,案审会应重新讨论。

第十条 经过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形成决议后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由集体讨论参加人、记录人签名。

二十条 经案审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文书应逐级审批,作为案卷材料入卷。案审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必要时,起草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核后,报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条 凡需要重新调查补证的案件、经过陈述申辩听证的案件、对局案审会决定有异议的案件,须报主任委员决定是否重新提交讨论。

第二十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因故退会,应征得主持人同意,记录人应注明其退会时间及理由。

第二十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案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案审会讨论内容及相关材料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材料会后由案审会办公室收回,陈存档备查外,其余销毁。案审会办公室应对会议材料统一编号、分发和回收。

案审会委员、列席人员收到会议材料后,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或丢失。

第二十条 局案审会记录应严加保管,未经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借阅、翻印、复制。

第二十条 年终应将局案审会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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