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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芙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7-31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芙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芙蓉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认真执行《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切实提升项目管理质效,现结合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计划决策与责任分工

第一条强化政府投资项目谋划与决策。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用财力规模、计划申报情况及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等,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条 严格执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计划外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增补实施的建设项目,须报区政府批准(投资额400万元及以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附件1)审查流程报批)。

第三条 明确责任分工。项目计划决策主体责任人为区长,招投标组织把关主体责任人为常务副区长及项目实施单位分管副区长,设计把关主体责任人为建设单位分管副区长及项目实施单位分管副区长变更追加审批主体责任人为项目实施单位分管副区长。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区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第四条严把立项审批关。建设单位对各类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及时填报《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审批意见办理项目立项批复。

第五条 简化维修改造类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免除项目立项、可研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审查、预算评审手续,按以下简易流程组织实施:

(一)建设单位集体研究后报批《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区财政局在会签时同步提出经费控制意见;

(二)区发展改革局出具建设手续办理意见;

(三)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选取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五)结算审查。

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如技术要求简单、不涉及结构安全,建设单位经论证后可采取上述简易流程组织实施。按简易流程组织实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设计,并按规范要求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六条 推行项目实施承诺制。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报批后,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应及时签发项目实施承诺书,就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包括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程序公平公正选取施工或服务单位等(承诺书一式三份,实施单位留存一份,向行业管理部门及派驻纪检组或本单位纪工委各报送一份)。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类项目,如按简易流程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法人代表应在承诺书中就施工质量与安全作出承诺并对此负责。

第七条 已列入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切实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项目建设工作依法依规有序推进。原则上预备项目当年完成可研批复,杜绝项目突击开工。

第八条 实行项目建设一体化制度。政府投资新建项目的电力、天然气、供水排水、安防监控等管线,以及交通设施、环卫设施、绿化、房屋装修等,在项目建设时应一并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并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时将相应投资一并纳入项目总投资(水电气等管线建设费用单列注明)。

第九条 严把设计方案审查关。实施单位对设计把关负主体责任。项目完成招标工作后,因出现重大设计漏项而造成投资追加的,分清责任后方可调整投资。须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含新建道路工程及水电气等特许经营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其设计方案按以下程序报批(代建项目设计方案报批前应书面征求建设单位具体意见):

工程建设费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设计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实施单位分管副区长审批(代建项目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分管副区长及实施单位分管副区长共同把关);工程建设费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其设计方案经实施单位分管副区长审查后报项目规划设计审查领导小组或区长办公会审定。

经审定的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修改的,须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建立和实施严格的投资评审制度。实施单位在完成设计方案审查后,应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批为提升效率,工程建设费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免除可研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对实施内容简单但总投资超过上述标准的建设项目,经实施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区发展改革局批准后可免除可研审查。

第十一条规范概算调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和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者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导致超原批复概算需调整投资规模的,实施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且已完善工程变更等手续的情况下,按照结算评审相关规定报结算评审部门出具预评审结论,向区政府提交调整申请(应含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说明调整原由及依据)。经区政府批示后,由区发展改革局对投资规模调整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查后报区长批准。结算评审部门据此出具建设项目最终结算评审报告,实施单位据此申请办理概算调整批复。

(二)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如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实施单位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处理意见落实后,实施单位方可向区政府申请调整概算。

(三)概算调整批复前对超概部分资金不予追加安排和支付。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必须严肃编制工程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中工程建设费用及其相应的基本预备费之和,并应在区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前与其做好对接工作

第三章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查制度。凡需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资金控制,加强标底审核。区财政局在出具预算评审报告时,工程建设费应按下述原则设置综合单价优惠率(水电气等特许经营项目除外):

预算评审时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综合单价执行5%的优惠率(包干价及暂定价除外),结算时需重新组价的项目应先执行该优惠,再按投标优惠下浮。

预算评审时金额100万元及以下项目综合单价不优惠,但最终结算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含免预算评审项目),则整体工程须按100万元以上项目执行优惠。

第十四条 科学确定项目实施模式。拟采取施工设计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前期论证后及时上报区政府研究决策。按施工设计总承包模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根据概算批复及实施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审定招标上限值。项目开标后,中标单位应在2-3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具体时间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严格招标事项核准。凡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先行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后方可实施,招标事项的核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企共建工程达到法定招标限额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未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除外)。

凡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开工前必须依法依规完成施工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分类审查招标文件。实施单位应依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并按省市区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区住建局与区公管办完成审查后,按以下程序报区领导审定:

(一)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报实施单位分管副区长审定。

(二)经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经分管副区长审查后,报区公管委主任审定。

(三)经审定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随意修改,如需对关键内容(如标段划分、资质设定、评标办法、加分事项等)进行调整的需按原文件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规范公开招标限额下施工及服务单位选取程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及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后,应严格按三重一大程序公平公正选取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或服务单位,并及时签订委托合同。

实施单位应严格按区财政局指导性文件及市场行情,在充分磋商基础上,合理确定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合同价。

第十八条 规范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审批管理。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范围、认定程序及项目管理流程均参照市级管理办法执行。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设计、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程序予以简化,加快办理(对需要立即开工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可根据影像等佐证资料完善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推行责任主体廉洁承诺制。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落实《关于在全区政府工程项目建设和政府采购开展双廉活动的通知》(芙纪发〔201723号)相关要求,在项目建设中积极推行廉洁承诺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项目参与企业(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及时签订廉洁承诺书。廉洁承诺书相关内容要列入项目合同条款,形成法律约束。

第二十条 加强工程变更监管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组织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应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

(二)加强工程变更的投资控制。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实施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对于正负零或地面以上等建设条件简单、明晰的分部工程,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增加投资规模;工程负向变更应及时报行业管理部门及分管副区长批准,实施单位不得将调减部分纳入付款范围,且不得擅自将核减的投资在项目内部进行调剂使用。

(三)因变更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应按国家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四)代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要求造成的变更与投资追加,由建设单位完成审批程序后,再由实施单位办理投资追加手续。

第二十一条规范工程变更审批,按程序及时完成《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件2)《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记录表》(附件3)、工程变更确认表》(附件4)及变更批复的办理

(一)明确范围。项目涉及的因人工调差、主要材料调差(限《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长沙市预算价格)、税收变化等政策性调整造成的投资追加,由实施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与中标单位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执行,与其他变更事项一并填报《工程变更确认表》,据实结算(工期异常的项目应另行报批)。其他原因造成的项目投资追加,必须按程序事先报批,未报批的一律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变更追加投资部分须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方可支付工程款。

(二)细化责任。项目投资变更追加管理严格实行谁实施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要求谁负责。具体责任明确如下:

1.关于变更追加申报。谁实施谁负责,即实施单位应牵头组织其他责任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对拟变更追加投资事项进行会商,就其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并经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向变更追加审批责任区领导报告相关情况。严格落实一事一报制度,及时填报《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附会商及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变更计量表及相关图纸)。代建项目因建设单位要求造成投资变更追加的,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会商及申报。

2.关于变更追加审批。谁分管谁负责,即申请变更追加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后,由分管项目或分管建设单位或分管条线工作的区领导负责审批把关(按投资变更追加提出主体确定审批领导),在审批时应明确批示是否同意变更追加投资。谁要求谁负责,即投资变更追加事项为其他非分管区领导提出的,则《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由提出投资变更追加的区领导负责审批把关,在审批时应明确批示是否同意变更追加投资,批准后由实施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单项变更追加投资10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一经批准,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进行现场查勘,并做好《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记录表》的会签。

3. 关于变更事项确认。项目完成预验收后,实施单位将项目实施以来累计批准的追加事项汇总,填报《工程变更确认表》(附《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及《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表》等),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住建、财政等部门对非隐蔽工程变更实施情况抽查或进行会商,会签确认后报项目实施单位分管副区长审定。

4. 关于变更追加批复。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工程变更确认表》及相关会议纪要等下达变更追加批复,实施单位根据批复办理后续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加强合同管理。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执行。对合同约定的工期、履约担保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内容,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五章验收与付款

第二十四条 依法有序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已完工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验收条件后,实施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特殊情况应提前向区政府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一)投资额4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及接管维护单位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如项目涉及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则在验收时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综合评估报告)

(二)投资额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完成初步验收后,实施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根据经审查确认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联合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并达到维护管理移交条件后,实施单位和接管维护单位必须3-6个月内共同办结移交接管手续。项目质保金在拨付前,实施单位应书面征求接管维护单位具体意见,否则财政局应不予拨付。

第二十六条 实施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组织办理结算评审与财务决算手续,督促施工单位迅速完成结算书的编制与送审工作。

实施单位应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工程预算编制工程结算书,所报工程结算核减额度超过20%的(特许经营项目除外),项目结算评审中介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的项目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除外)严格实行双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付款进度档案。原则上,在结算手续办结前,工程款支付按比例不超过合同价的70%。确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区政府批准。实际支付工程款超过结算评审金额的(含未达到法定招标限额的项目),由实施单位负责追回超额支付部分款项。

实施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严格按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或区政府相关会议明确的建设任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期内各付款节点进度目标。

实施单位在提交工程款拨付申请前,应严格对照合同约定,会同竣工后接管单位对施工单位进度目标完成情况与工程品质按优、良、中、差进行综合评定,对可付工程款按10.90.80.6系数合理确定支付额度。项目因拆迁、天气等客观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正常推进的,应提前报区政府调整进度计划。

实施单位应及时建立本单位项目付款进度档案,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付款进度档案,定期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其中涉及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其他上级专项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位)及区财政局应优先拨付相关工程款项,确保专项资金合规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实行工程预(结)算再抽审制度。由区审计局对已完成的预(结)算进行再抽审,已审工程预(结)算经再抽审核减额度原则上应不超过3%300万元(如超出此额度,由审计部门予以甄别并决定是否作为线索提供给纪委监委)

第三十条 实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检查制度。由区住建局对政府投资建设招标项目的履约情况、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以通报的形式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与进度。

第三十一条 违反《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和本规定的建设单位(实施单位)、行政管理部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责任追究属于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的,由纪委监委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承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业务的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因主观过错造成超概算或工程质量低劣的,相关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及实施单位应严格按《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相关规定对参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及时予以认定并上报(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其中标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仍不报审结算材料的,应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认定)。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建设单位即为项目业主单位。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以建设单位具体委托为准(一般为区公建中心和区城建投);不采用代建方式实施的项目,实施单位即为建设单位

第三十 本规定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未尽事项参照《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长政发〔20205号)有关规定执行。按园区项目审批不出园原则,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规定由其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原《芙蓉区关于<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芙公管〔20171号)及《关于优化调整招标文件审查及项目投资变更追加审批等管理流程的通知》(芙公管〔20172号)同步废止。凡此前颁布的有关办法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水电气等特许经营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

2.《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

3.《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记录表》

4.《工程变更确认表》

5.《芙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审批流程》

1.《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表》.docx2.《工程变更申报审批表》.docx3.《工程变更现场查勘记录表》.docx4.《工程变更确认表》.docx5.《芙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基本审批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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